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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北方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奥瑞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来源新华网时间:2008-04-29人气:
    2003年3月1日“临奥1号”经农业部审定取得植物新品种权,品种权人为北京奥瑞金种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后因品种权人主体名称变更,品种权人名称相应变更为北京奥瑞金公司。2005年3月9日,北方公司与农科所签订“玉米种子预约生产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农科所为北方公司生产“中北恒六”玉米种子3000亩,计划产量120万公斤;因组合亲本之一和组合发生的侵权纠纷由北方公司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合同签订后,北方公司即向农科所提供了制种所需亲本,农科所在武威市凉州区吴家井七星村一组等地签订了种子生产合同并进行了制种。制种期间,北方公司多次派管理和技术人员到田间对播种及生产过程进行了监督、检查。2005年9月5日,奥瑞金公司以农科所为被告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依法追加北方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控侵权玉米种子进行证据保全,委托北京市农林科学院玉米研究中心进行鉴定,检测报告结论为,送检的被控侵权样品与标准的“临奥1号”样品之间未检测出差异,二者为同一品种。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北方公司赔偿奥瑞金公司经济损失864000元;驳回奥瑞金公司要求农科所承担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520元,鉴定费5000元,合计17520元由北方公司负担。
    北方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奥瑞金公司经受让享有“临奥1号”品种权,是“临奥1号”品种权人,其权利依法应予以保护。北方公司与农科所未经“临奥1号”品种权所有人奥瑞金公司许可,以商业为目的生产、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其行为构成侵权。北方公司作为制种合同的委托方,其对自己提供给农科所的用以制种的亲本的真实情况,应当是明知的,故其对本案侵权结果的发生具有主观上的过错,应当对本案原告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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