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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健与上海客都连锁超市中卫分店、华韵影视光盘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唱片深圳公司侵犯著作权、表演者权纠纷案

来源新华网时间:2008-04-29人气:
    中国唱片深圳公司于2002年经其母公司中国唱片总公司许可,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交纳著作权使用费2800元后,委托华韵影视光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韵公司)复制“崔健-1985回顾”CD光盘,并出版发行,上海客都连锁超市中卫分店(以下简称中卫分店)销售了该光盘。该光盘收录的12首曲目的演唱者均为崔健。之后,崔健以中国唱片深圳公司、华韵公司、中卫分店在未经其许可,非法销售、复制、出版、发行彩封和盘芯标有“崔健-1985回顾”的CD光盘,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崔健的著作权及表演者权,给崔健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中卫分店立即停止销售涉案音像制品;华韵公司、中国唱片深圳公司停止对涉案崔健音乐作品著作权及表演者权的侵害,收回并销毁涉案音像制品,未经崔健许可,不得复制发行涉案音像制品;华韵公司、中国唱片深圳公司在《中国文化报》上向崔健公开赔礼道歉;华韵公司、中国唱片深圳公司共同赔偿崔健经济损失合计39.3万元人民币。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创作、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华韵公司、中国唱片深圳公司未经崔健许可,复制、发行其表演的音乐制品侵犯了崔健的表演者权,应承担民事责任。中国唱片总公司是涉案音乐制品的制作者,取得制作人的许可,不能替代表演者的许可,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交纳的费用是词、曲作者的报酬,并非表演者的报酬。中国唱片深圳公司答辩称中国唱片总公司1985年录制“崔健-1985回顾”时已向表演者崔健支付了报酬,现在发行该音乐专辑是当年出版发行行为的延续,没有侵犯崔健的表演者权,但其不能提供中国唱片总公司1985年录制“崔健-1985回顾”时,已与崔健约定今后许可他人复制发行时不再支付表演者费用的证据。崔健要求华韵公司、中国唱片深圳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合计39.3万元的诉讼请求,因未能提供因侵权行为给其造成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的证据,也不能提供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而获利的证据,故依据法定赔偿标准,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侵权曲目的数量、侵权性质及崔健为调查和诉讼所支出费用的合理性酌定判处。其中著作权使用费中国唱片深圳公司已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交纳,崔健可到该会领取,对该部分报酬不予支持。崔健要求华韵公司、中国唱片深圳公司在《中国文化报》上发表声明,向崔健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因未涉及到崔健的著作人身权,故不予支持。崔健要求中卫分店停止销售涉案音像制品,因给予崔健经济赔偿后无须再要求停止销售,故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中国唱片深圳公司、华韵公司共同赔偿崔健经济损失19200元,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28300元,合计47500元;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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