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衡公司系一家美国公司,该公司于1983年4月15日,在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了第175151号商标,使用商品为54类(鞋)。新平衡公司系“N”,即“纽巴伦”商标的合法所有人。2004年新平衡公司发现带有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运动鞋在中国各大城市市场上销售,即向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在杭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封扣押的侵权产品系求质公司生产,授权许可商是在香港注册的纽巴伦公司。陈家财系销售商。求质公司、纽巴伦公司制作了大量带有欺骗性的商品宣传册,滥用“纽巴伦”字样,并模仿新平衡公司的宣传风格进行宣传。为此,新平衡公司以求质公司等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请求认定商标“N”为驰名商标,判令求质公司等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50万元。
杭州中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求质公司使用的标识与新平衡公司注册商标经整体观察、隔离比对,两者在各要素组合的整体结构、形状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对相关公众也不会产生视觉上的相同或相近似的效果,但新平衡公司作为全球知名运动鞋生产企业,将其公司名称及注册商标中的第一个字母“N”作为标识在产品上突出、反复使用和长期宣传,使得本来不具有固有或天然的区别性的“N”商业标识,在消费者心中与特定厂家的特定产品联系起来,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构成了新平衡公司特有的产品标识或产品名称。求质公司与新平衡公司属于同行业竞争者,其在生产、销售的运动鞋产品及包装、宣传上将“N”作为标识反复突出使用,将并非制造者的纽巴伦公司作为共同制造者印制在产品及宣传册上以及声称其系来自美国的品牌的行为,导致购买者对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存在侵权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引起了公众的误认和混淆。求质公司的行为系攀附新平衡公司的声誉,违反了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原则,损害了新平衡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陈家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明了其销售的侵权产品是合法取得并能说明提供者,故可不承担赔偿责任。判决:求质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带有“N”标识的运动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停止使用“N”标识、“美国纽巴伦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字样,陈家财立即停止销售求质公司生产的侵权产品,求质公司赔偿新平衡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