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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奈儿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来源新华网时间:2008-04-29人气:
    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是“CHANEL”商标和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人。2005年4月,香奈儿公司从黄善旺经营的摊位上购买了带有“CHANEL”商标标识的钱包。5月16日,香奈儿公司向北京市秀水豪森服装市场有限公司发出律师函,告知其市场内存在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要求秀水街公司立即采取措施,制止侵权行为。6月3日,香奈儿公司再次从黄善旺经营的摊位上购买到带有“CHANEL”商标标识的钱包。9月15日,香奈儿公司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0月31日,香奈儿公司第三次从秀水街市场内其他摊位上购买到了带有“CHANEL”商标标识的钱包。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黄善旺销售的带有“CHANEL”商标标识的钱包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其涉案行为构成对香奈儿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秀水街公司作为北京秀水街服装市场的经营管理者,虽然为防止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采取了一定的措施,但是并不及时,使得黄善旺能够在一段时间内继续实施侵权行为,为其涉案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应就其造成的侵权后果承担连带法律责任。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黄善旺和秀水街公司立即停止侵犯“CHANEL”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香奈儿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及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1万元。秀水街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秀水街公司负有对其市场内存在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及时有效制止的义务,秀水街公司在收到了律师函后,并未及时与律师取得联系,亦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制止涉案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致使黄善旺仍能在此后一段时间内继续实施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秀水街公司主观上存在故意,客观上为黄善旺的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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