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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可邦涂料有限公司、陈长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来源新华网时间:2008-04-29人气:
    1992年12月原告立邦公司注册成立,2003年8月7日转让取得“立邦”文字商标。2000年9月27日被告可邦公司成立。2004年4月15日,日本立邦漆国际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在香港注册。2004年5月7日,被告可邦公司注册“来士威KEBAN”商标,后将该商标许可日本立邦漆国际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使用。2004年5月17日,两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可邦公司许可日本立邦漆国际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在同类的油漆等商品上使用“来士威KEBAN”商标,日本立邦漆国际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委托可邦公司为指定生产制造商,对“来士威”系列商品进行贴牌生产、销售。2005年1月日本立邦漆国际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授权被告陈长明经营其产品。一审法院依法查封被告生产的“来士威”漆外包装上、中、下方的一处或多处标有“日本立邦漆国际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的字样,但无生产商被告可邦公司的名称及地址。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可邦公司停止生产、销售及销毁相关侵权产品;在《经济日报》上刊登向原告致歉的声明;陈长明停止销售涉案侵权产品;驳回原告立邦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10元,由原告立邦公司负担7510元,被告可邦公司负担3000元;诉讼保全费及其他诉讼费14000元,由被告可邦公司负担。
    可邦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立邦”商标经过立邦公司在油漆、涂料产品上多年来的使用和宣传,使“立邦”品牌在油漆、涂料行业中享有较高的商誉,其生产的“立邦”商标的油漆、涂料也已在相关消费者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立邦”品牌具有较大的市场潜力,能够为被上诉人带来较大的经济效益。可邦公司在其生产的“来士威”牌油漆的包装桶、包装盒上,突出使用“日本立邦漆国际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字样,该行为在客观上会使相关消费者对其中的“立邦”文字关注,进而容易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上诉人企业同为被上诉人企业或为被上诉人的关联企业,该讼争产品系被上诉人制造或由被上诉人授权制造,导致上诉人抢占被上诉人应有的市场份额。上诉人的这种行为,旨在借用“日本立邦漆国际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中“立邦”之名搭乘被上诉人商誉之便车,其主观恶意明显。被上诉人是一家国内企业,应依法规范使用企业名称,企业名称不同于商标,不存在贴牌生产的方式。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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