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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诉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

来源新华网时间:2008-04-29人气:
    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诉称:其为法国公司,在中国注册了“LV”等五个商标。2006年上半年,原告发现被告“家乐福”武宁店以特价促销的方式销售的三款女式包使用了与原告5个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给原告的商标权和商誉造成了严重的损害,构成商标侵权。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2、被告支付原告赔偿金人民币50万元,其中包括原告因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翻译费等共计人民币118,915.43元。
    被告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对原告享有5个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其指控的销售事实均无异议。但辩称,被告所售涉嫌侵权女式包系案外人深圳某公司供货,故有合法来源;被告下属工作人员对原告注册商标并不了解,无法辨别所售女式包上的文字或图案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因此,被告不知道销售的是侵权商品,主观上没有过错并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原告主张的人民币50万元赔偿数额过高,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是在法国注册的股份公司,为“LOUIS VUITTON”等5个商标注册人,上述注册商标均被核定在商品国际分类第18类商品上使用,其中包括坤包、手提袋(包)、女用小手袋等商品。
    被告是在中国注册的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其合营中方为上海联华超市商业公司,合营外方为荷兰家乐福股份有限公司。荷兰家乐福股份有限公司是法国家乐福公司全资拥有的公司。被告经营范围包括从事商业零售业务及相关配套服务等。
    2005年12月,被告所属上海武宁店在其特价促销区内销售标有“LOUIS VUITTON”等文字及图形标识的女式包,单价人民币49.90元,原告发现后即申请公证部门证据保全,对其购买该款式女式包的过程进行了公证。其后,工商部门也根据举报对该店进行检查,当场查获并扣押3种款式的女式包37只。为制止侵权行为,原告聘请律师,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按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律师费;原告另支付公证费人民币11,900元、翻译费人民币4,620元。
    经比对,第一款女式包使用的“LOUIS VUITTON”文字标识与原告“LOUIS VUITTON”注册商标相同,其他两款女式包使用的相关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也相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原告品牌及其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具有很高的国际知名度,在中国大陆也有较高知名度。被告作为具有多年管理经验的大型超市,且与法国家乐福公司具有渊源关系,理应知道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原告注册商标。被告未能证明其已经尽到同行业经营者应该尽到的合理注意义务,其销售侵权商品行为在主观上具有严重疏忽,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原告提供的真品女式包与被告销售的侵权女式包相比,在质量、价格方面差距明显,其以低价在大型零售超市的特价促销区内销售侵权女式包,必然给原告注册商标的良好声誉造成损害,给原告带来很大经济损失。由于对被告实际销售侵权女式包的数量及非法获利均难以确定,法院采纳原告主张,适用法定赔偿。对于被告提出的原告律师费10万余元过高的异议,将根据本案纠纷的实际情况,核定原告代理律师的有效工作时间,以确定属于合理开支范围的律师费。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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