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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中宜电子有限公司与索尼株式会社专利侵权纠纷案

来源新华网时间:2008-04-29人气:
    索尼公司于1995年9月2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申请“电池装置和用于电池装置的安装装置”发明专利,并于2002年9月4日获得授权。2004年4月16日,索尼公司经公证,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中宜公司购得型号为QM7lD的电池两块以及其他型号的电池,并取得“GUANGZHOU TOP POWER ELECRONICS CO.,LTD”商业发票。一审法院应索尼公司的申请,于2004年7月27日在中宜公司处进行了证据保全,在现场拍摄的照片中显示,中宜公司办公处所入口处有中宜公司企业名称牌匾“广州中宜电子有限公司”和“GUANGZHOU
    TOP POWER ELECRONICS CO.,LTD”;公司陈列柜和包装箱中有多种电池产品以及生产被控侵权产品某型号的模具。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中宜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专利权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和专用生产模具;赔偿索尼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l0万元。
    中宜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包含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双方当事人对此事实在一审庭审中也均确认,中宜公司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事实应当予以确认。一审判决认定中宜公司有制造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并无不当。在被侵权人所受的损失和侵权人所获的利益难以确定,以及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情况下,一审采用定额赔偿来确定赔偿额,所确定的赔偿数额也在法定幅度内,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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