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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和专利维权新形势

来源出处:不详时间:2007-04-03人气:
         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企业维权有什么影响? 

         答:该解释的公布对知识产权保护有很大的作用,也为企业提出知识产权保护新课题。侵犯知识产权的7宗罪:1、假冒注册商标罪;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3、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4、侵犯著作权罪;5、假冒专利罪;6、侵犯商业秘密罪;7、销售侵犯复制品罪。其中1-3项的起刑标准均有大幅度的降低,非法经营数额分别从10万元和20万元降到5万元,其中第4项的起刑标准非法经营额从20万降到了5万元,违法所得数额从5万元降到了3万元。该解释对企业的影响主要在两方面:

  一方面该解释加大了对侵犯知识产权的打击力度,对企业维权更有利。今后企业在维权时,除了向侵权者提出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外,更可向侵权者追究刑事责任,这对造假、售假者无疑起到了威慑作用。企业再也不必担心赢了官司赔了钱,侵权者也不敢抱侥幸心理,以为侵权大不了赔点钱了事,可能会因侵权而负起刑事责任被判有期徒刑。在新解释公布的大好形势下,企业应马上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设立知识产权保护部门,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等等。另一方面,也为部分尚没有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企业敲响警钟,特别是中小型企业,在知识产权应用及保护方面非常薄弱,商标的起名、使用、申请注册等均不规范,有的企业商标未经注册,也未经商标局查询就已经投入使用,并对其进行推广宣传,这样除了该商标可能已被他人注册而无法获准注册而蒙受损失外,更有可能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而承担相应民事和刑事责任。在专利方面,新技术的应用,新产品的开发投产,产品的外观或包装设计等应用,更应该建立一个完善的专利制度。避免无意中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对可申请专利保护的及时申请。

        该解释的公布也使我国在知识权产保护方面更趋完善,与世界接轨,在我国加入WTO后,更快溶入经济全球一体化。在今后的知识经济大潮中,知识产权将是企业致胜的法宝。(邱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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