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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制度的通知

来源出处:不详时间:2010-07-23人气:

省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根据省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的要求,经进一步修改完善,现将《江西省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










                                                     江西省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切实加强我省知识产权工作,特制定以下工作制度。
第一条 江西省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全省知识产权工作的组织协调机构。
第二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提出制定加强我省有关知识产权的法规、政策和规划的建议;
(二)加强全省知识产权工作的宏观管理与协调,组织、指导全省知识产权工作;
(三)协调解决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政策措施,并提出决策性意见和建议;
(四)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研究指导本地区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和实施,并组织拟定地方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
(五)组织大型知识产权宣传活动与培训工作,提高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
(六)推动本地区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研究指导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与地方知识战略的衔接工作。
第三条 领导小组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总结交流本年度工作情况,部署下一年度工作任务。如有特殊情况,经组长同意,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四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处理领导小组的各项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省知识产权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省知识产权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新闻出版局的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成员由部分成员单位的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领导小组例会筹备工作,将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形成的决议、意见及时传达落实到各有关地区和部门;
(二) 负责本地区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实施协调工作;
(三) 负责调查、收集、汇总、分析全省知识产权工作情况,提出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本地区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方案;
(四) 及时向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报告我省知识产权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并提出解决建议;
(五) 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承办省人民政府和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 协调组织本地区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领导小组建立联络员制度。每个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每半年召开一次联络员会议,交流各单位知识产权工作的有关情况。每年1月20日前各成员单位以书面材料形式汇报本单位知识产权工作情况,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条 对领导小组会议形成的决议,各成员单位与有关部门应结合本单位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第七条 各成员单位对知识产权的有关综合与交叉保护问题,或对本部门组织的涉及其他部门的知识产权工作,应当提请省知识产权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有关部门进行统筹协调。对本部门发生的有关知识产权工作的重大事项,应及时通报。
第八条 各成员单位应积极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本地区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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