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知产动态 >> 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江西省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

来源出处:不详时间:2010-07-23人气:
省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根据省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的要求,经进一步修改完善,现将《江西省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








                                   江西省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为更好地发挥江西省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充分调动各成员单位的积极性,共同推进我省知识产权事业快速、健康发展,结合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能,特制定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省科技厅
(一)研究提出全省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推动建立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增强科技创新和经济竞争能力的科技创新体制和科技创新机制,将知识产权工作贯穿科技创新全过程。
(二)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开展科技政策、规划和计划管理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制定科技创新中知识产权战略,提升科技立项的质量和目标的准确性。
(三)会同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指导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建立知识产权管理、运用、保护的体系和机制。
二、省知识产权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本省有关知识产权的地方性规章、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省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知识产权战略研究与制定,指导企事业单位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四)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知识产权联合执法行动和大型宣传活动。
(五)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方知识产权推进计划。
(六)开展知识产权区域试点示范工作。
(七)指导企事业单位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体系,开展企业专利示范工程及企事业知识产权试点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新技术、新产品的认定标准,帮助指导高新技术企业建立知识产权体系。
三、省新闻出版局
(一)参与省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著作权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三)拟定我省著作权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制定我省著作权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全省著作权管理工作。组织查处有重大影响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和涉外侵权案件。
(五)负责处理涉外著作权关系和有关著作权国际条约应对事务。
(六)组织开展著作权对外交流与合作的有关工作。
四、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参与省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工作。
(二)拟定全省商标发展规划,开展全省商标战略研究,协助政府实施全省商标战略,引导市场主体打造著名商标、驰名商标。
(三)加强商标行政执法维权,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商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本省有关商标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负责向国家工商总局推荐认定中国驰名商标。
(五)配合各成员单位落实领导小组确定的各单位工作职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知识产权联合执法行动和大型宣传活动。
(六)开展商标法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五、省委宣传部
(一)协调负责全省知识产权的宣传工作。
(二)组织指导全省新闻单位做好知识产权的宣传报道工作。
(三)配合省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做好“世界知识产权日”宣传周活动。
六、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一)参与组织编制知识产权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会同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建立重大经济活动中的知识产权审查制度。
(三)会同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推动全省知识产权工作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
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一)研究制定全省电子信息产业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的政策措施,推动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二)推进全省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软件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引导企业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增强我省信息产业的市场竞争优势。
(三)协助知识产权等有关部门开发利用知识产权信息资源。
(四)会同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推进企业知识产权信息化建设工作。
八、省商务厅
(一) 研究提出促进全省商务工作发展的知识产权工作计划和规划,制定相关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
(二) 会同省知识产权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南昌海关等部门处理商务工作中涉及侵犯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贸易纠纷。
(三) 会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知识产权的协调、管理和服务工作。
(四) 会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制定提高我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有关自主知识产权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在技术引进中知识产权法律状态的确认和涉及专利技术转让、许可合同备案情况的审核工作。
九、省公安厅
(一) 依法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案件。
(二) 会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三) 加强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相互支持,及时通报情况。
十、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依法审理行政、民事、刑事等各类知识产权案件,制裁侵权、惩治犯罪,维护合法权益。
(二)加强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和其他司法部门的交流合作,及时通报有关情况,研讨、交流典型案例,总结审判经验,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十一、省检察院
(一)依法受理审查知识产权案件,对侵权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并依法开展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对造成民事损害的,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依法审查不服人民法院终审的知识产权申诉案件,对符合抗诉条件的,依法提起抗诉;适合检察建议条件的,提起检察建议。
(三)加强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和其他司法部门的交流合作,及时通报情况,研究典型案件,促进知识产权执法水平的提高。
十二、省司法厅
(一)将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列入全省全民普法教育规划,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管理和指导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工作。
(三)对法律服务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从事知识产权保护和应用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
十三、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一)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研究,积极推进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立法,在有关部门立法涉及知识产权工作时,加强协调。
(二)支持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工作,及时协调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中出现的问题。
(三)加强对知识产权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及时办理知识产权行政复议案件,并对案卷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
十四、省教育厅
(一)研究提出全省高校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制定全省高校知识产权工作规划和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研究制定提高我省高校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高校和中小学的知识产权教育,组织制定有利于培养青少年发明创新意识的政策措施,大力开展青少年科技小发明、小创造活动,并对优秀的发明创造给予奖励。
(三)会同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制定高校知识产权培训基地建设计划,推进知识产权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知识产权经济研究及战略咨询工作。
十五、省卫生厅
(一) 贯彻执行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本系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计划和规划,制定相关知识产权发展战略。
(二) 协助有关部门依法调处卫生系统内发生的知识产权争议和纠纷,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三) 负责本系统内承担的国家和地方各类计划项目、自主研发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
(五)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管理本系统内的国家秘密技术。
(六) 指导卫生系统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
十六、省文化厅
(一)加强对全省音乐、舞蹈、杂技、戏剧、美术、摄影、音像制品、民间文艺等文化艺术产品及电子游戏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二)会同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拟定全省文化市场知识产权的发展规划。
(三)依法查处文化市场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十七、省财政厅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财税支持政策。
(二)管理省级专利专项资金,推动专利申请、执法、奖励、产业化、试点示范、人才培养、知识产权战略的政策研究和专利公共服务平台以及知识产权预警与应急等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强对省级专利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追踪、监督、检查,及时协调解决专项资金使用中出现的问题。
十八、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人事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根据我省相关人事管理政策法规,对全省知识产权系统的人才引进、培养、评价和使用等人事工作提供综合管理及协调服务。
(二)研究拟定和组织实施有利于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和专利发明人、设计人有关职称评定和激励政策。
十九、省农业厅
(一)建立和完善农业植物新品种特别是农作物新品种(系)保护和管理制度,加快农作物育种技术持续创新和产业化发展。依法查处品种侵权行为,保护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化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畜禽培育品种、农作物品种、园艺作物品种、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农药、肥料以及其他农业领域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
二十、省林业厅
(一)建立和完善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管理制度,加强林木种质资源的保护,促进林木育种及栽培管理技术的持续创新和产业化发展。依法查处品种侵权行为,保护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完善林业科研、技术推广与普及、林业标准化工作中有关知识产权的管理办法。
二十一、省环保厅
(一)国内外环保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发展动态。
(二)推动我省环保企业研发防治污染相关的环保技术并取得自主知识产权,促进我省环保产业的发展。
(三)积极引导企事业单位增强环保意识,使用节能环保产品,开发环保技术专利。
二十二、南昌海关
(一)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普法宣传。
(二)提供关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的咨询服务。
(三)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组织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四)负责调查处理江西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对江西企业侵权情况及时进行分析研究,做好政策引导,加强监管。
二十三、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开展国有资产知识产权战略研究,指导国有企业制定和实施国有资产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
(二)会同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指导国有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对知识产权国有资产的评估、处置进行监管,依法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二十四、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一)协助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做好全省广播影视系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二)指导、督促各级广播影视机构建立、完善广播影视节目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三)组织开展广播影视系统知识产权的宣传、培训、教育等工作。
(四)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广播影视节目制作、发行、播放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加强广播影视中的专利广告监督管理工作。
(五)加强知识产权的宣传报道,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二十五、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会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跟踪研究国外专利与技术标准发展的动态和趋势,提出应对国际贸易技术壁垒的相应建议、对策。
(二)组织推进实施名牌战略有关工作。会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制定名牌产品评审中知识产权评价指标,贯彻落实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产品的支持政策。
(三)加强对名牌企业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依法加强对制售侵犯知识产权产品有关行为的执法监督。
(四)组织原产地产品申报和保护工作,依法查处原产地保护违法行为。
二十六、省科学院
(一)针对我省经济建设中的重点领域和重点问题,进行科学研究,增强我省创新能力。
(二)利用研发优势,获得较多的知识产权。.
(三)组织科研人员进行专利信息检索和专利分析,避免重复研究。
(四)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掌握国内外知识产权领域的学术动态。
江西知识产权网版权所有,相关信息非经本站许可,不得转载
全国免费客服热线 800-820-010
赣ICP备05006461号
赣洪备2-4-3-2002249
地址:中国江西南昌市省政府大院南一路007号  邮编:330046
TEL/FAX:0791-6270551